| 关于统一和规范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申请出具有关对外公函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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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7-21 23:20 |
为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的思想,并统一和规范驻贝各中资经贸机构、专家组(以下简称“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申请出具有关对外公函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向经商处申请为其出具公函的驻贝中资机构,应是经国内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贝宁合法注册或成立并在我处备案的经贸机构。
二、本通知所指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申请出具的对外公函,主要包括:
(一)为驻贝中资机构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因公护照的人员办理贝宁短期或长期签证、或过往第三国需向其驻贝宁使馆申请过境或入境签证所出具的照会函件。
(二)应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求,为有关驻贝中资机构或专家个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公函。
(三)如驻贝中资机构负责人变更,贝宁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如银行)确需经商处予以证明的公函。
(四)为援外专家组来贝工作人员出具邀请函。
(五)其它。
三、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申请出具对外公函,须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事由。书面申请须由其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否则,经商处不予受理。
四、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提出的书面申请,必须实事求是,并要有充足理由。驻贝中资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经商处将予以严厉查处。
五、驻贝中资机构向经商处提出的书面申请,由经商处主管秘书进行审核后报参赞审批。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一般性办理签证或邀请函类对外公函,自书面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它需要进行研究后才能对外提供的公函,视具体事项尽快办理。
六、经商处为驻贝中资机构办理上述对外公函均为无偿服务,驻贝中资机构不得以向经商处申请办理对外公函为名转向本机构有关人员收取费用。若有关驻贝中资机构内部有经国内母单位批准的收费管理规定,与经商处的无偿服务无关。
七、来贝宁进行访问或考察的国内临时经贸团组,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请驻贝中资机构认真执行。
驻贝宁使馆经商处
200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