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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宁投资法政策
2009-03-04 16:27  文章来源:贝宁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贝宁政府鼓励私人和外国投资,并颁布了《投资法》。

  一、投资优惠条件

  不管企业享受何种优惠条例,其建设期从项目得到批准之日算起,不得超过30个月。经营期自确认投资项目竣工的联合决议签字之日起开始算起;

  不论企业享受何种优惠条例,其经营期被定为以下三种:在一类区域进行投资的企业,其经营期为5年(科托努方圆25公里内);在二类区域进行投资的企业,其经营期为7年(波多诺夫、波一贡、阿波美、巴拉库等城市);在三类区域进行投资的企业,其经营期为9年(其他地区)。

  二、授予优惠条例的法律程序

  所有要求获准享受优惠条例的企业都必须向计划部提出申请。

  所有申请书上都必须注明要求享受的优惠类别,而且一方面要附有完备的资料一式二十份,包括由计划部长明确规定的司法、技术、经济和财政诸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要附有事先得到的投资项目所属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申请书自递交之日起,不论其是否被批准,必须在不迟于二个月的时间内将其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对享受优惠条例企业的要求

  所有要求享受优惠条例的企业务必保证:
  - 经营活动至少要达到50%的增值税;
  - 至少要使用60%的本国人;
  - 产品与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或国际现行的质量标准;
  - 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周围环境;
  - 按照国家会计计划的有关规定,建立正规会计帐目;
  - 严格遵守投资经营计划。

  享受优惠条例的企业之必须:
  -按照现行条例,接受行政部门的各种监督和检查;
  -如对投资经营计划作出重大改动,及时向计划局、工业局和主管部汇报,并阐述理由;
  -根据现行立法,每年度想劳动局呈报一份雇用人员化名册,上面需注明企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工资和一份职业培训计划的进度情况报告;
  -在每年进行年度结算后的四个月后,将下列会计单据和凭证提交给工业局、税务局和全国统计与经济分析研究院;企业建设施工报告以及投资、设备、就业和职业培训计划进度报告;资产负债表、经营结算余额、折旧清单及计划的副本。
  -每月向国家统计与经济分析研究院提供有关生产、劳动力、原材料消耗、进出口方面的资料以及该研究院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享受优惠的企业如要雇用外籍人员必须遵守现行的有关条例。企业享受优惠条例到期后,必须继续经营至少五年,否则,归还其在投资期限内所得优惠。

  根据投资法规定,企业按经营规模分为A、B、C三类,享受的优惠条件各有侧重。

  ※“A”类或“中、小型企业”类优惠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进行商业注册登记,或者,如果是合作社性质的企业,还必须符合组织合作社的现行管理条例;
  2) 投资额在二千万到五亿西非金融共同体法郎之间;
  3) 使用至少五名贝宁本国的长期雇员;
  4) 建立正规的会计业务,并且,不论营业额多少,都必须符合国家会计计划的规定。

  四、具体优惠政策

  1. “A”类优惠包括:
  1) 在投资项目建设期内:
  免除对下列物品征收的进口税(道路税、统计税除外);用于投资项目生产和经营的机器设备、材料和工具;用于进口设备所需的零部件,但其额度只限于设备到岸价的15%;
  2) 在经营期以及上面第21条所规定的同等期限内;
  免除企业工、商利润税;免除企业加工产品、制造产品和出口产品的出口税。

  2. “B”类优惠或“大型企业”类优惠企业,还应当保证其投资额在五亿西非金融共同体法郎以上,但不超过三十亿西非金融共同体法郎。所有享受“B”类优惠的企业都必须雇用至少二十个贝宁本国的劳动力。
  “B”类优惠包括:
  1) 在投资项目建设期内:
  免除对下列物品所征收的进口税(道路税、统计税除外);用于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工具;用于进口设备所需的零部件,但其额度只限于设备到岸价的15%。
  2) 在投资项目经营期内:
  免除对企业加工产品、制造产品和出口产品所征收的出口税;免除工商业利润税。

  3. “C”类优惠或“税收稳定”类优惠企业,除享受 “B”类优惠规定所享受的内容外,在优惠期限内,在税率和计算税基方法方面还可以享受税收稳定待遇(工商企业利润税除外)。

4.为了鼓励大型投资,2008年7月,贝宁政府增设“D”类投资。

  5. 获准享受上面优惠条例的企业,如果能开发当地资源,则还可以获得下列特殊利益:免除注册登记税;免除在经营期前五年内的经营税。

  6. 对于下列物品,投资法不予免税:建筑材料、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私人旅行用车、空调设备(不包括中央空调)、石油产品(不包括润滑剂、重油、柴油和含沥青的产品)。

  如果享受优惠条例的企业从事法令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则必须按有关税务规定和普通条例的规定办理。

  在没有预先得到计划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批准的情况下,任何企业不得无偿地或有偿地出卖或出借其投资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工具、零部件和原材料。如经许可转让上述免税物品则应补交所免税款,其数额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免税当天的税率进行计算。企业不得转让其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而获准享受的种种优惠。经批准享受的优惠即不能重新给予,也不能延长。在享受优惠的有效期结束时,企业也就丧失其享受优惠的性质而只能按普通条例的规定办理。

  7. 享受特殊条例规定的企业必须是:
  - 卫生、教育和公共工程领域内的服务性企业,其投资额至少为二千万西非法朗;
  - 从事投资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其中一项经营活动,投资额在五百万到二千万西非法朗之间。

  上述规定的企业在其创办期间在进口以下货物可以免除75%的关税(道路税和统计税除外)。用于生产和经营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口设备所需的专用零配件,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设备到岸价的15%。

  除上述所规定的物料外,其它一切机器、设备、工具、零部件以及相应税款,均按普通条例所规定的办理。

  要求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优惠,必须向计划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全国会计计划的规定,建立正规会计业务。上述申请由投资技术委员会审查,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由计划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合作出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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